【案情】
刘某是某信鸽俱乐部的会员。2023年5月,刘某报名参加信鸽放飞比赛。赛前,群友张某在俱乐部微信群里向鸽友们喊话:“今年回来的前三名我本人收购每羽五万元”“要有留种价值的”,并表示他本人喜欢鸡黄眼的信鸽。同年6月,刘某的信鸽在放飞赛事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赛后,他找到张某准备把鸽子卖给对方。但张某认为,该鸽子不是深雨点、枯黄眼,不具备留种价值,不符合其要求,拒绝收购。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收购款并自行取回信鸽。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关于收购鸽子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该案合议庭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首先,张某虽然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但也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后来是在其他群友质疑的情况下,才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这是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其次,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再者,张某表态后,群内有人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张某所作表态并未在会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
微信群是特定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台,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聊天内容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微信群聊天与线下闲聊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应给予同等干预,既要保护聊天的自由,也要约束自由的边界。法律无须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须介入同样情形的微信聊天。张某的表态源于群内会员对放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不应直接赋予法律约束力。
同时,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你有意而我不愿,自然不能强迫交易。信鸽交易属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交易的基础在于个人喜好、眼力以及对信鸽价值的判断,通常需经历磋商、看鸽、缔约、交付等过程,有时还附有饲养、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综上,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