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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季度“办案辅星”——王博然法官助理
“十多年了,我终于得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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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2 14:23:48 打印 字号: | |

“十多年了,我终于得到补偿安置”




王博然

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打赢一场官司后,陆女士以为自己终于能够得到安置了。

然而没想到的是,生效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对陆女士的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后,承接原行政机关职能的街道办未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便直接答复不予安置。

陆女士的心又一次坠落谷底。无奈之下,她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事情还要从多年前一次拆迁讲起。

2004年,交通局就陆女士家的房屋与陆女士的哥哥签订协议,并给予各项补偿。同年,陆女士未经建房审批在承包田内搭建了一处平房。2018年,当地政府就该平房与陆女士签订协议,仅约定给予陆女士的补偿金额,未予安置定销房。2020年,该无证房被依法拆除。

案件二审时,由王博然担任法官助理协助案件审理。阅卷过程中,王博然发现,这起行政争议虽然是2018年时无证房搬迁事宜引发的,但追根溯源,还是2004年时的拆迁行为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陆女士的安置利益而导致的。本案的关键在于陆女士是否在2004年享受了安置待遇。事实上,在之前的诉讼中,行政机关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其怠于举证,未提交陆女士已在娘家或者夫家享受安置待遇的任何证据材料。

由于案件处理涉及到2004年的补偿安置情况,时间久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早已经发生变化。王博然在承办法官郭德萍的指导下对2004年房屋拆迁时有效的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梳理,之后对照交通局与陆女士的哥哥签订的协议进行逐一核查。

经过对补偿项目及金额的一项项计算以及与当事双方反反复复的沟通,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她们发现2004年的拆迁中,行政机关并未将陆女士作为安置人口予以补偿安置。这也就意味着街道办所作不予安置的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并责令街道办限期履行安置义务。

然而,王博然深知,一纸判决虽然能够将案件予以解决,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案涉纠纷,下判之后存在引发新一轮诉讼、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的风险。当事人来到法院绝对不是来走程序的,如果“案结事不了”,当事人怎么会对裁判结果满意呢?况且,直接下判也不利于街道办深刻认识到自身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那么,选择怎样的方式,才能找到解决这起行政争议更好的途径呢?

几轮讨论过后,法院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照补偿安置政策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经过沟通,街道办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立刻根据司法建议的指引,结合调查情况,针对陆女士的补偿安置事宜制定了具体的方案。

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后,陆女士十分感激:“十多年来,我一直没有得到安置,如果这次还不能解决,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谢谢法院,谢谢法官们!”

“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方是案件处理的最佳结果。”进入法院工作四年,王博然越来越感受到,行政审判工作不仅仅要关注被诉行政行为本身,还要关注原告诉讼请求背后的故事,找到“症结”所在。如果只是机械地就案办案,所得到的只是纠纷在诉讼程序中的结案,真正的问题和冲突可能依然存在。只有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理案件,结合现有的制度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优解”,以案结事了促进政通人和,才是真正为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