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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共建诉前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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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刘红  发布时间:2024-09-06 11:04:2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申请人诉称已收款有误,漏计了10.8万元。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提供给申请人是为了税务部门开票用的,对被申请人不应有约束力。”近日,某装饰涂料厂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案在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调解室进行,某建设工程公司做了上述激烈的抗辩。双方之间的交流陷入僵局。

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调解室调解员采取了几项措施,一一厘清双方的争议点。经过调解员工作,双方都认可结算单存在瑕疵,结算价需要重新商定。通过调解员引导,双方同意采取总价下浮的办法,现场确定结算金额。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就此,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与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建立共建机制以来第一案调解成功。

据介绍,719日,海门区法院与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共建诉前调解机制。海门法院将27件建工诉讼案件委托给建筑法学研究会进行调解,至831日,4名调解员已经调解成功16件。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