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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披马甲”转移租金逃避执行,一老板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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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晨笑 古林  发布时间:2024-09-04 11:06:57 打印 字号: | |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被执行过程中,故意变更公司名字及公司账户,使用不同账户转移租金,导致200余万元执行款无法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曹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53月,崇川法院受理赵某诉A公司、曹某、曹某妻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判决三被告偿还赵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上述借款的借期内利息12.5万元,且按年利率22.5%支付逾期利息。

20156月,因曹某等被告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赵某申请执行。截至20239月,法院仅执行到位79万余元。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曹某在上述案件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向业务单位发出变更通知,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原A公司从201546日起更名为B公司,原A公司账号停止使用,相应的债权、债务一并转入B公司。”该变更通知下附B公司银行账户。

20166月,曹某以B公司名义与多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原属于A公司的部分厂房分别以租金45万元/年、租金200万元/年、租金130万元/年的价格出租。为逃避执行义务,曹某先后使用B公司账户及其妻吴某、其子曹小某的个人账户收取租金。2016年至2023年,曹某使用上述账户共计收取租金不少于628万元,其中有不少于555万元被曹某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或支付合同款,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4月,崇川法院公告将对A公司坐落于海安的不动产进行网络拍卖,并要求被执行人及占有上述不动产的案外人于2018513日前迁出房屋或交付不动产。就此,C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崇川法院经审查认为C公司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裁定驳回C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院另查明,C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为曹某和其妻弟弟吴二某。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吴二某,登记地址与A公司一致。

除本案之外,曹某与A公司还陷入多重纠纷,存在大量欠款、货款等待执行。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隐藏、转移A公司的财产,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曹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曹某“情节特别严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量刑过重。 

市中院经审理,综合考量曹某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认定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更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