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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坑”害 镇政府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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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建兵 季哲迪  发布时间:2024-09-03 11:39:28 打印 字号: | |

晚上下班骑车回家途中,遇到路坑摔倒受伤,能要求当地镇政府赔偿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某镇政府对道路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姜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3808.7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2022813日晚上,姜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遇到路坑不慎摔倒受伤,于同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姜某某将事故发生地某镇政府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主张其摔倒系案发地段路坑未能得到及时填补和维修而导致,某镇政府未能履行合理的监管和维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4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处警人员反馈,监控中,案涉事故地段的路灯正常,事故原因虽无法确定,但不能排除因路坑引起的摔倒;现场勘查显示,依据路面痕迹,事故车辆滑行停止的位置离路坑约40米,姜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车速过快。

庭审中,某镇政府提交了2022224日至630日的该路段巡查日记,其中包含9条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均为未发现异常。其辩称,作为管理者日常对案涉路段进行巡查,已尽到管理义务,姜某某的受伤与路面情况无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案涉路段路灯照明正常,并未影响驾驶者视线,但姜某某车速较快,结合其在公安部门调查笔录中“对面的车有灯光,导致我没有看到地上有坑”的陈述,姜某某在看不清路面的情况下未能减速缓行以确保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姜某某的车辆倒地位置虽离路坑较远,但不能排除路坑与事故的关联性,在某镇政府提供的巡查记录中,大部分养护时间无记录、养护情况,其作为事故地段管理者,没有尽到常态管理、及时养护、排除障碍等以方便通行的职责和义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缺陷,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某镇政府对姜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3808.7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姜某某、某镇政府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原告要求某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某镇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虽提供案涉路段的巡查日记,但巡查频次不高,且未有实质性的巡查成果体现,疏于履职,未能及时填补路坑,系导致案涉事故的次要原因。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判决某镇政府对姜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