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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流拍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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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法宣  发布时间:2024-08-27 10:34:33 打印 字号: | |

袁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售房协议书。陈某双倍返还袁某定金合计12万元、购房款37万元,合计49万元,于2023630日前付清。协议达成后,陈某未履行义务,近日,袁某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有位于海门区某街道的拆迁房,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执行法官立即向拆迁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陈某购买的该不动产,并要求该单位协助将不动产办理登记至陈某名下。随后该院裁定拍卖陈某的该不动产,59日,上述不动产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流拍,流拍价格67万余元。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袁某申请以67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并补交了差额18万余元。经审查,袁某的申请符合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近日,该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