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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跟借款人都欠债主钱, 转账还款算谁的?
债主主张重大误解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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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杨  发布时间:2024-08-26 10:31:20 打印 字号: | |

赵先生向王女士借款40万元,由钱先生提供担保,而钱先生自身也欠王女士钱款。此后,钱先生转账24万元给王女士但未备注,这笔还款该算替赵先生还的,还是算钱先生自己还的呢?20日,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债主主张重大误解追讨借款的案件。

此前,赵先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女士借款40万元,钱先生为其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赵先生未能全部还清,经王女士多次催要,二人重新签订一份结算协议,载明了还款明细,其中特别记载“钱先生已代赵先生转账24万元给王女士”的内容。后赵先生还清了剩余欠款。

不久后,王女士因为另外一笔借款起诉了钱先生。法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注意到两人之前那笔24万元的还款记录。钱先生称,自己本身欠王女士钱,这笔还款是自己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其他人没有关系。法院遂认定该24万元系钱先生自身借款的还款。

但王女士认为,自己先前与赵先生签订的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返还24万元借款。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与赵先生签订结算协议的基础是担保人钱先生向其支付的24万元作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但钱先生在相关案件及本案中均否认了这一点,钱先生多次强调是用于归还其本人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该主张亦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在作出上述结算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该行为非其故意而为之,并造成了巨大损失,王女士有权主张撤销上述结算协议。

关于撤销期限,王女士于202312月提起诉讼,结合其与钱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处理结果为20231128日,法院认定王女士的撤销权没有消灭。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结算协议,赵先生应归还王女士2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