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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独生子可以拒绝赡养吗?
法院:抚养与赡养并非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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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建兵 张凌  发布时间:2024-08-26 10:24:55 打印 字号: | |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心,但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先抚养了子女,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小张是老张的独生子。2003年,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小张17周岁。20234月至9月期间,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小张仅支付了9000多元医疗费,之后再也不同意负担父亲的剩余医疗费,也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老张将小张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小张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其住院期间的剩余医疗费、每月探望其一次。

小张辩称,自己未成年时期在父母离婚拉锯战中备受伤害,老张时常对其不闻不管,有时一离家就是数月,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而且老张已经再婚,其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张每月约有700元各项补助收入。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1000/月,支付医疗费24000余元。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对老张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