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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下公交车摔成骨折,公交公司被判赔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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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晨笑 古林  发布时间:2024-08-22 11:02:41 打印 字号: | |

八旬老人王某下公交车时被车门带倒摔伤,将公交公司及承保该公交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公交司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天,王某乘坐公交车出行,车辆到站后,王某待公交车停稳打开车门后下车。就在她双脚落地但身体和公交还有接触时,驾驶员仓促关门启动。王某不幸被车门带倒,进而摔倒在地,一时无法动弹。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王某将公交公司和承保公交车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启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2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公交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均有相应的语言提示,王某作为乘客未尽到正常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王某双脚已脱离公交车,属于“第三者”,不应由承运人按责任保险进行承担,且客观上保险公司并未与公交公司就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发生损害签订补充协议。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可见,公交车驾驶员在车辆到站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王某的身体部位与车辆在空间上的紧密依附性和部分重合性,故导致关门时将王某带倒在地受伤。该损害结果是驾驶员的关门行为导致王某下车后摔伤整个过程的延续。王某上车缴纳乘车费用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的损害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王某与公交公司间形成合同关系,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公交公司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并非确定的。即便赔偿责任确定,保险公司也只能根据公交公司的请求向王某赔偿保险金,且现在并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于法无据,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另行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的损失共计23万余元。公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