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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86万余元借款男方需共还?
法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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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媛 古林  发布时间:2024-08-21 11:05:14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诉讼、分居期间,女方多次向姐姐借款。离婚后,女方姐姐认为妹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妹妹前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张小妹(化名)与许某原系夫妻,婚后二人努力创业打拼,为家庭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条件,在北京、苏州等地购有多处房产。2019年开始,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起诉离婚,许某于202010月搬离北京的住所。

2021年,许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张小妹离婚。同年12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张小妹与许某离婚诉讼、分居期间,张小妹与姐姐张某有大量资金往来。经仲裁委裁决,张小妹应付张某20207月至202111月期间的借款86万余元。

张某认为,这笔借款是张小妹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承担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法庭上,张某主张,张小妹的借款主要用于归还商品房的房贷、缴纳取暖费、车辆保费以及婚生女小小(化名)就读私立学校的高额学费等家庭开支,且发生在许某与张小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许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许某则辩称,他与张小妹从2019年就开始闹离婚,其对张小妹的上述借款并不知情,况且以张小妹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开销,根本无须向他人借款,因此该借款系张小妹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张小妹的借款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并未举证证明许某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借款均转账至张小妹账户,许某未有收款行为。张某作为张小妹姐姐,应当知晓其转账发生于张小妹与许某二人非正常婚姻状态,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知晓并确认借款情况。其次,张小妹与许某的生效离婚判决中已认定,小小的高额学费已由张小妹和许某分别承担,张某作为张小妹姐姐,称其不知晓该内部约定,法院难以采信。再次,根据张小妹的经济状况、银行存款及其收入等情况,其完全有能力负担房贷、子女学费及取暖费,并无借款的必要。

张某作为张小妹的姐姐,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其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仍应归于张某,由张某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难点之一,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另一方又未追认的,要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来源、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严防一方串通他人虚构债务或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避免无端“被负债”现象发生。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唐小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未进行“共债共签”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个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本案中,张某既未能证明许某有向其借款的合意,又不能证明该款系用于妹妹和许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许某对该债务也未予以追认,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复杂且微妙,既要求严格依法操作,还要兼顾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唐小红法官提醒,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任何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未用于共同经营的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明确借款用途,若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建议取得双方的同意并体现于合同中,以降低借贷的法律风险。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