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媒体报道
改装电机“飞”车致人死亡,肇事者和车行均被判赔偿
分享到:
作者:陈佳濠  发布时间:2024-08-19 14:55:48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日常生活中,某些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摇身一变成了“脱缰野马”。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改装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2324日,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以79km/h的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一辆正在通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对方驾驶员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某电动车车行赔偿损失。

徐某表示,电动自行车是在车行改装的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则表示,徐某仅在车行购买了旧电机,安装由徐某独自完成,而且车行为该车辆进行了限速,最快只能开50多码。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车行作为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徐某,明显存在过错。本案中,车行虽然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决定车辆速度,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所购时间也晚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其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

法院认为,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车辆速度达到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判决由车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承担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