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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该不该退还?
崇川诉前调解两周“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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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心语  发布时间:2024-08-13 09:51:02 打印 字号: | |

装饰公司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后,多次向地产公司索要到期质保金,却被以各种理由一直拖着拒付,于是将地产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

崇川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审判庭在收案后,快速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法官助理邓述勇就工程质保金扣款问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在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后,最终商定了应付质保金数额。地产公司提出,同意支付质保金,但需装饰公司提供付款申请材料,否则款项无法支付。

为让南通某装饰公司的权益及时兑现,确保实质解纷,邓述勇组织双方来院调解,并要求地产公司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双方现场办理了材料交接手续。为让当事人少跑腿、节省成本、案结事了,邓述勇提议双方先行签订诉前调解协议,如地产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则装修公司撤诉;如地产公司未按时付款,法院再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签订后,邓述勇又多次电话询问地产公司付款进度,并将情况同步反馈给装修公司。两周后,装修公司收款后随即申请撤诉。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