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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打欠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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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涓 顾晓丹  发布时间:2024-08-06 10:31:19 打印 字号: | |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时既加盖了公司印章,又在欠款人处签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地面建设需要,张某代表公司与李某协商,由李某承揽该公司环氧地坪项目,双方签订合同。施工结束后,张某及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30000元未能付清。经李某催要,纺织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欠款人”处由张某签名捺印。因欠款迟迟未能收回,李某将纺织公司及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纺织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按约完成承揽工作后,纺织公司应当给付剩余承揽款。张某曾向李某支付过部分款项,且其后又以个人名义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应当视为其自愿加入案涉债务。综上,法院判决纺织公司给付李某承揽款30000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