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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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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宗炅  发布时间:2024-07-26 10:1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安市法院墩头法庭妥善化解一起粮企股权转让纠纷,切实保障了股权转让人的合法权益。

20205月,曹某与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曹某将其经营的某公司股权和相应的资产转让给黄某,转让价为200多万元,协议签订时给付定金80万元,余款待办理转让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曹某原有债权债务与黄某无关,曹某自行承担。但股权转让后,黄某一直拖欠余款,曹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考虑到某公司位于白甸镇,承办法官刘兴海将调解现场安排到白甸融和法庭,并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兴海耐心向原、被告解释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黄某表示愿意给付剩余款项,但一次付清存在困难,若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公司今年的作物收成,产生重大损失。

为切实化解矛盾,保障粮企正常经营,刘兴海为双方分析了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列举了“放水养鱼”的相关案例,希望双方能协调出一个可行的调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调解员则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本土优势,从二人多年的合作关系入手,说事理、讲情理,引导原告方换位思考,适当放宽履行日期。

最终,原告方同意被告方分3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且时间都定在秋收之后。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