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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担?
法院:保险公司应理赔,并有权向乘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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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林  发布时间:2024-07-25 10:38:07 打印 字号: | |

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启东法院对这起“开门杀”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去年1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西侧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害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诉讼中,肖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肖某多处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鉴定机构还对肖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为赔偿事宜,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且年龄已70余岁,张某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30余岁的驾驶员王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法院认为,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