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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经济补偿需证明承担较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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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建兵 孔德莱  发布时间:2024-07-23 11:07: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储某与黄某19983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一子(现已工作)。储某曾于20039月、20195月、202111月和202210月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其中第一次撤诉、第二次调解维持现状、第三次判决不准离婚、第四次撤诉。现储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黄某补偿储某在孩子生养、抚养、培养、教育和就业期间的各项开支22万元。另查明:20213月,储某在外租房单独居住至今。庭审中,储某、黄某均陈述,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和银行存款。

【评析】

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储某、黄某婚前基础较好,但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婚后至今,双方因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一直吵吵闹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02年至今,储某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多达五次,这二十年来双方之间夫妻关系一直未得到实质性改善,也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从尊重婚姻自由即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此外,自20213月至今,双方连续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储某要求与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双方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和银行存款,故法院对此不予理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关于储某主张的要求黄某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