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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餐余馒头回家算偷吗?一公司因侵犯名誉权被判道歉并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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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建兵 吴振宇  发布时间:2024-06-25 11:05:01 打印 字号: | |

某公司食堂员工为避免浪费,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公司却公开张贴通告称该员工盗窃。为了维护名誉权,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上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员工名誉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该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包子、一份米粥。

202312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告到海安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且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而且监控也拍到了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实为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通报其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自己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其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去给家人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1115日至12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故其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

监控视频中,张某的确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其解释袋子里装的是吃剩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录像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该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不但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还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偷盗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