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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别人抵押的宝马汽车,债主被判赔偿5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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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丹  发布时间:2024-06-25 11:01:58 打印 字号: | |

抵押出去的宝马敞篷车,居然出现在了朋友圈的租车广告里,怎么回事?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债主季某在质押合同存续期间擅自出租别人抵押的汽车,被判赔偿5000元。

2020年,沈先生因资金需要向季某借款,并将自己名下的宝马2系敞篷汽车质押给季某。不久之后,沈先生从微信朋友圈里看到王某转发的租车信息,图片中的车正是自己的那辆宝马。原来,季某在收到沈先生抵押的车子后,便将该车对外租赁牟利。其在朋友圈发布“租车,租车,宝马2系敞篷,已租,5天回!需要租车的,做好准备!!价不高!” 的相关动态,并配上车辆图片。

沈先生认为,季某在车辆质押期间未经自己许可,私自使用、租赁车辆,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季某赔偿其车辆抵押5个月期间对外租赁获利及车辆折旧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未经沈先生同意,擅自将质押的车辆对外租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沈先生主张的赔偿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质押期间曾对外租赁5天,且车辆质押期间存在违法超速记录,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沈先生的车辆在质押期间存在外地使用情形。参照租赁行情,法院酌情判决季某赔偿沈先生损失5000元。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