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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恋爱消费”能拿回吗?
一男子分手后打官司要回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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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丹  发布时间:2024-06-20 09:59:32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约18万元,分手后,其告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钱款。这些“恋爱消费”究竟算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昨天,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先生与刘女士于2022年相识并恋爱,20237月分手。恋爱期间,杨先生通过微信向刘女士转账共计约18万元,其中部分为5201314888.8866.66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款项。分手后,杨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杨先生诉称,在恋爱期间,其为了展示结婚诚意和对刘女士的重视,多次给刘女士转账表达心意。现两人已分手,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刘女士应该返还钱款。

刘女士认为,该款项是杨先生对其赠与,应系无偿赠与,且大部分费用用于平时两人的消费支出。恋爱期间,她亦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先生转账共计3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在恋爱期间无偿向刘女士转账,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其中,杨先生给刘女士的转账中不乏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而不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范畴。另外,有部分转账金额明显超过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显然是杨先生期望将来能够结婚而做出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该条件无法成就,刘女士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将双方给对方的转账二者相抵后,扣除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小金额款项,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等因素,酌情支持杨先生的部分诉请,判令刘女士返还杨先生7万元。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