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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伤人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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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桂花 丁冬兰  发布时间:2024-06-11 10:45: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某公司系一家经营家禽养殖业务的公司,饲养了数万只蛋鸡以及其他家禽。为了避免饲养的家禽四处逃窜,公司负责人饲养了一条大型的拉布拉多犬用于巡视厂房、驱赶家禽等。该犬平时饲养在门卫室中,但公司并未设置封闭防护栏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日常由保安员许某管理。

202365日晚21时许,张某驾驶货车至某公司运输饲料,在门卫室进行登记时,该犬突然扑向张某并撕咬,致其后脑着地摔倒受伤,且左胳膊撕咬伤严重,随即出现了言语不清身体一侧偏瘫的情况。监控显示,事发时该大型犬未系安全绳。手术后,张某言语不清右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经鉴定,张某右侧偏瘫构成二级伤残,完全运动性失语构成五级伤残。后张某起诉某公司以及保安员许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所有人,也可能为动物直接控制的管理人,如受所有人委托而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当动物的所有权人饲养动物时,直接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需认定管理人;当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动物时,所有人为饲养人,受托人为管理人,两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为维护工厂的安全与秩序而饲养该大型犬,为动物的所有人;保安员许某受公司委托负责日常管理该犬,是动物的管理人。某公司将该大型犬饲养在门卫室而非专门的饲养场所,且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保安员许某在日常管理该犬时未采取佩戴安全绳等保护措施,亦违反了饲养动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样具有过错,故二者应当对张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