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负责抚养孩子的父亲自作主张,不再让孩子上学。孩子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昨天,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请。
赵帅和王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赵晓晓由赵帅直接抚养。离婚后,9岁的赵晓晓一直随赵帅共同生活。2023年10月12日,赵帅联系赵晓晓的班主任老师称,要为孩子办理休学手续。因不符合休学条件,学校未批准。
一个多月后,赵帅便未送孩子到校上学。学校、居委会多次联系,赵帅先是答应会送孩子上学,但一直拖着,最后干脆失联。王美得知后,多次联系赵帅未果,到赵帅住处找他,发现人去楼空,孩子也不知所踪。为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情况,学校、社区和辖区派出所、赵帅的亲属多方联系寻找赵帅,做其工作无果,孩子从2023年11月16日起一直处于辍学状态。法官根据社区提供的方式多次联系赵帅的亲属,其亲属称,赵帅可能在苏州销售蔬菜,孩子跟着其一起卖菜,没去上学,但亦无法联系到赵帅。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本案中,赵晓晓年仅9岁,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赵帅作为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迫使赵晓晓辍学,且经学校、社区的多次规劝,仍未将孩子送回上学,严重侵犯了赵晓晓的受教育权,未尽到监护人应尽的抚养义务。同时,赵帅带孩子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剥夺了母亲一方的探视权,阻碍了孩子和母亲的正常交流和情感沟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亦有不利影响。
鉴于王美经济条件稳定,能够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有抚养能力,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是家长的法定义务
法官说法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予以推脱,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离异家庭而言,父母双方更应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