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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肇事电动车驶离路见不平者受伤,电动车驾驶人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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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林  发布时间:2024-04-16 10:59:40 打印 字号: | |

  电动三轮车撞到人,驾驶人非但不停下查看情况,还意图驶离现场。第三人站出来阻止其离开,双方纠扯过程中,第三人骨折。对此,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第三人合理限度防卫行为不构成侵权人减责事由,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9月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某批发市场入口处驶出时,与入口处的一辆汽车交会过程中,与站在汽车旁边的批发市场工作人员鲍某发生挤压、碰擦。李某随即倒车换道至右侧出口通道驶出,准备离开批发市场。当时,批发市场的办公室主任张某正在批发市场门口值班,张某见状,要求李某停车处理鲍某受伤事宜。李某不予配合,张某遂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钥匙取下握在手中以阻止李某离开。李某上前争抢,两人发生纠扯,致使张某右手食指骨折。后张某就其损害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伤者及时进行救治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义务,张某与李某纠扯在一起,实质是在他人受到侵害时勇于斗争的反击行为,目的是维护被侵害人鲍某的正当权益,具有正义性。在当时的紧急情形下,张某的行为未超过限度,无明显不当,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对张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