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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获赔后又反悔,劳动者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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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4-15 10:22:07 打印 字号: | |

劳动者上班途中受伤后与用人单位“私了”,拿到了4万元赔偿,但不久后觉得赔偿款要少了,出尔反尔要求撤销之前的和解协议。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认定协议真实有效,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1日,施某到南通某纺织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未为施某缴纳工伤保险。施某上班半个多月,就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花去医疗费数千元。为此,施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担心工伤认定不了,施某便同意和公司“私了”,并找来亲戚吴某一起和公司谈判,双方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施某4万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施某自愿放弃双方各项工伤待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作期间的保险待遇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投诉、仲裁、诉讼等权利。

协议签订后,公司向施某转账4万元。施某随即申请撤回工伤认定。之后,施某越想越后悔。当了解到认定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大概能获赔10万元时,施某再也坐不住了,时隔一个月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后施某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十级。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2万余元。因仲裁部门未支持其请求,施某遂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查明,双方在中间人的协调下,对赔偿数额经过了充分协商,一致确认为4万元,而协议中对4万元组成也予以了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协议签订主体,对构成工伤的赔偿额也有一定认知,并充分参与了协议洽谈的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经计算,和解协议确认的4万元数额已达到原告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近60%,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据此,法院驳回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施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