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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处方在医院外买药 保险公司是否要买单
法院:若合理且必要,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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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丽 崔佩玉  发布时间:2024-04-10 10:23:16 打印 字号: | |

癌症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拿着处方笺在医院外购买指定药品,事后却被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理赔范围拒赔,保险公司有理吗?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7月,朱某在网上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医疗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222月,朱某身体不适,同年5月经医院诊断为乳腺癌,此后至同年10月,朱某7次住院治疗,其中前6次为术前化疗,最后一次住院,朱某接受了手术。治疗期间,朱某持医生所开处方笺在院外购买指定药品。

出院后,朱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朱某在医院外购买药品非保险理赔范围,且药品购买的时间超过保险期间,拒不理赔朱某的68700元医药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朱某向法院起诉。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患乳腺癌属于重大疾病,前6次住院均是为了最后1次住院手术做准备,且每次出院记录都注明下次住院的准确时间,原告亦严格按照医嘱时间住院治疗,原告的多次住院行为为医疗行为的延续,整个过程应视为1个医疗周期。

对于原告院外购药的情形,法院认为,原告在住院期间经由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笺而购买药品,且已实际用于住院治疗,系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海门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87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原告院外购药原因的客观性及必要性是法官判决的考虑因素。基于当前医疗用药背景及病情治疗的必要性,如若院外购药是遵该院医生医嘱,治疗医院亦属于商业保险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且该类药品确是“合理且必要”的,在此情形下,即使保险条款作出了相应的免责赔偿解释,仍应当适当支持该类药品的保险赔付。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