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媒体报道
买了“统筹险” 发生车祸为啥不赔
法院提醒:这种“保险”不保险
分享到:
作者:常蓉蓉  发布时间:2024-04-09 10:41:37 打印 字号: | |

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却不理赔,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去年5月,张某驾驶A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小型轿车发生维修费用115000元,A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付了2000元,余款113000元均由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

A公司在B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车损统筹责任限额为295362元,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遂将张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审理中,张某和A公司均认为,张某将车辆挂靠在A公司经营,并向A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和保险费用,由A公司代其购买保险,A公司已为其在B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保险,故应由B公司赔付。

既然买了B公司的保险,B公司为何不赔付呢?原来,A公司在B公司购买的是一种“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其表面上看和正规保险保单有着形式上的雷同,但是B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并不适用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向B公司主张理赔。

法院认为,张某和A公司虽然缴纳了所谓的“统筹费”,但案涉事故的相关损失,只能由张某和A公司先行承担。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A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款113000元,并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20228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该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由此可见,“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按照统筹合同另案主张。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购买车险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对名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全统筹单”等所谓“保险合同”,一定要擦亮双眼,切莫因贪便宜而吃大亏。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