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媒体报道
违规饲养烈性犬应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分享到:
作者:顾梅红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24-04-02 11:12: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2366日晚,两人相约一起收小麦。次日清晨6时许,陈某骑车去张某家,在大门外喊其起床去联系收割机。此时天微亮,突然有一只狗从张某家中窜出,扑到陈某腿边并咬伤其右腿。陈某受惊摔倒并大声呼喊,张某从家中出来询问并查看陈某伤情,并帮助陈某把电动车推行回家。回家后陈某发现被咬伤的腿部伤口明显且腰部疼痛,遂折返至张某家中要求送其去医院救治,张某当场给付陈某现金400元用于接种狂犬病疫苗。当日,陈某由其儿子送至镇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被犬咬伤、腰椎退变,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因陈某在家卧床20余天,并错过了收麦时节。为此,陈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但遭到张某拒绝,故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其饲养的狗性情温和从不咬人,因陈某天不亮就在其家大门外呼喊,导致自家狗受到惊吓才咬人,故其具有重大过错,其出于同情才给400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饲养动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中,张某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属于本地禁止饲养的犬只,且体形较大,无任何合法证件,亦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该犬将陈某咬伤,无论陈某是否具有过错,张某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陈某由此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张某均应予赔偿。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