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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无人机肇事致人身亡,操作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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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潇遥 曹锋  发布时间:2024-04-01 10:48:44 打印 字号: | |

无人机作为一种技术工具正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在农田监测、农药喷洒等方面十分高效便捷,而一旦操作不当,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日前,海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庭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8月的一天,夏某某持证操作某大牌农用无人机进行农田施肥作业,并临时聘用姜某某等人从事帮工,因未严格规范操作,疏于观察,致使无人机螺旋桨叶片击中姜某某腿部,姜某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到案发农田现场勘察,通过询问村、镇干部等方式,确认该田块系由种植户承包后进行机械化耕作,再结合夏某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认定事故发生于农业生产、作业领域,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依法将案件定性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案。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还邀请了在应急管理和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两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研讨。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农用无人机肇事案件。在办案的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同步开展了涉农社会治理相关问题调查。经认真分析案件反映的本地区在农用无人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农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现状之后,该院以202411日正式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为依据,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了加强农用无人机监管的检察建议。

时值春耕农忙,农业生产安全刻不容缓,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农田承包户、农用无人机操作手等涉农人员受邀前来旁听案件庭审。

海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徐锦前告诉记者:“无人机的监管对我们农业农村部门而言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此前,我们已经对种植户进行排查,跟他们签订了无人机使用的责任制协议。下阶段,我们将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易会议,进一步明确责任,相关部门也会采取更加具体的监管措施。”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