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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转移财产丧失继承权
崇川法院一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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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敏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2:05 打印 字号: | |

7日,省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通报全省妇联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相关情况,并公布了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崇川法院南通港法庭(家事法庭)夏建华法官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市唯一入选案例。

这是一起继承人因伪造遗嘱转移遗产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案件。王某于20216月去世,由于其父母、妻子、子女均先于其离世,王某的兄弟姐妹王甲等5人成为其法定继承人。

2022年,赵某等非王某亲属持王某20209月书写的一份自书遗嘱,将王甲等5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据赵某陈述,王某去世前曾得到赵某等4人照料,故写下遗嘱约定其享有的A房屋产权份额由王甲等5兄弟姐妹继承,B房屋由赵某等4人继承,赵某等4人各分得银行理财款10万元,剩余银行理财款上缴国库。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甲也提交了一份王某自书遗嘱,约定A房屋由王甲继承,B房屋由其余4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由王甲继承。这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2168日。

两份内容不一致的遗嘱,孰真孰假?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赵某提交的遗嘱字迹与王某本人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王甲提交的遗嘱字迹形成时间晚于202171日,落款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本人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另查明,在王某去世后及诉讼期间,王甲多次从王某的银行卡中累计转出60余万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20209月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甲提供的202168日的遗嘱系其伪造,为无效遗嘱。王甲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A房屋份额由除王甲外的其余4兄弟姐妹平均继承,B房屋由赵某等4人平均继承,银行理财款由赵某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甲将转移的王某银行理财款60余万元退出,连同剩余银行理财款上缴国库。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生前财产分配意愿的表达,遗嘱自由权既衍生于个人财产权,又承载着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应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侵犯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不仅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也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设立了继承权丧失制度,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来源:江海晚报
责任编辑: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