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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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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15:56:28 打印 字号: | |

1.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会主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限制高消费;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3.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4中止或程序终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5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等期间不计入执限。 

6执行风险提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理解执行不能的风险。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