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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查封车辆 ,构成拒执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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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佳玲  发布时间:2024-03-05 11:24:4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经海门法院组织调解,王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支付赵某工程款和垫付款总计40万元。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于2021年11月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海门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汽车一辆。2022年5月17日,海门法院向王某送达《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要求王某将已查封汽车交付海门法院拍卖处置,王某拒不交付车辆,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定而拒不执行。

2023年,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海门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海门法院交付了被查封的汽车一辆。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坦白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后,近日,海门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被执行人拒不将名下财产交付法院处理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的意义并不仅仅是处罚逃避履行债务的人,更是体现法律的权威,警示被执行人如实履行债务,维护社会诚实守信。案被执行人将车辆交由法院拍卖处置,所得价款受偿申请执行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王某应交出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而拒不交出,是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定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判处其拒不执行裁定罪,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来源:海门法院
责任编辑:佚名